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必须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须报原批准机关的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三、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区域性的交通、电力、燃气、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重要公共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要立即纠正。
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近期建设规划每年向同级政府提出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要提前做好规划定点。对近期建设地段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镇的建设要突出重点,防止遍地开花。镇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镇的规划,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镇转移,不得为国家明确强制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要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
四、严格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涉及全省及跨市(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电厂和高压输电走廊、天然气主干管和门站、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和省计划等部门审批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上述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及可行性报告的评审和论证,要有省城乡规划部门参加。重大项目选址审查的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等部门制定。
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没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