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晋政发[2003]1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我省城镇化的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认识城乡规划对促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
  走中国特色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道路,实现提高城镇化水平的目标,必须要有规划的指导。要按《通知》的要求,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发展的指导与调控。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坚决杜绝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贪大求洋、急功近利,大搞所谓“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科学制定规划,严格实施规划,保障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和调整的审批、备案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的领导,履行组织编制规划的职能。要在尽快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大运城镇密集带和太原大都市区的发展规划。设市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要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已经完成和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市和镇,都要按照新的要求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编制规划应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技术审查。设市城市和省级试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技术审查由省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上述范围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由市(地)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省城乡规划部门参加。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报市(地)人民政府审批。重新编制或调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技术审查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并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