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高校毕业生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和革命根据地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有条件给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当地银行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保护性措施,尽力创造条件保证合法经营或生产。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大、中城市要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规定。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高校毕业生所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原籍在中、东部地区和我省内地及城市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民族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移到工作地,也可迁移回原籍。任何部门和单位(含高等学校)不得收取高校毕业生的城市增容费、出省(市、区)管理费、出系统费、改派费,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费等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各级物价、财政、监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毕业生产口迁移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执行。待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和本人意愿,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或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待就业毕业生产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高等学校要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就业毕业生2年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仍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52号)规定办理派遣报到手续。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具备在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