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3]20号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关于“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把四川建设成为英才辈出的人才高地”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把高校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性;要从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破传统观念,以历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用好高校毕业生的宽松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切实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优越条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指导,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仍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00]70号)规定执行。各市、州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当地经济建设中的智力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