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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履行保养、修缮义务或者限期迁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未按期迁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飞行,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或者界桩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使用枪击、爆炸、电击、投毒等危险方式猎捕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四)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灭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承德避暑山庄周围寺庙,是指环列在避暑山庄周围的清代寺庙群,包括溥仁寺、溥善寺(遗址)、普乐寺、安远庙、普宁寺、普佑寺、广缘寺、须弥福寿之庙、普陀宗乘之庙、广安寺(遗址)、罗汉堂(遗址)和殊像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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