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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旅游、宗教、财政、文化、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门票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文物保护。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纳入相关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七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和管理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对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中作出突然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九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馆藏文物和重要资料;
  (三)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
  第十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保护范围外,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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