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改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安置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1.事业单位在转制期间,符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的离岗待退条件,且在转制期满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市政公用企业改制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可参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1]94号)精神,实行内部退养;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改制前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企业参保的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落实改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应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国家和省原规定的各项离退休待遇不变。转制后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其离退休费调整纳入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转制后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