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依法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各级政府对市政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完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要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违反经营合同的企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其经营行为。在经营权或作业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必须做好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保证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的连续性。
(十五)确保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服务质量。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广泛的服务性、公益性、生产和服务的连续性不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不变。政府应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获得特许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企业要在政府资源配置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履行经营合同,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生产计划,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或优质服务。
五、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
(十六)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市政公用行业发展的投入。城市土地出让金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行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租用权的出让转让收益等,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主管部门或城市市政资产经营公司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十七)实行优惠政策。由事业单位改制改造组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西部地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市政公用行业改制单位可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按上一年基数计算,并可维持一定年限不变,用于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制定。企业投资建设城市生态防护绿地,经政府审查认定,其绿化用地可视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
(十八)理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今后,各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事业机构,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编制,并冻结录用、聘用事业性质的人员。转制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撤销并收回事业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履行的政府职能全部收归政府管理部门后,要切实理顺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在理顺管理体制过程中,确需调整行政机构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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