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转变政府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要从传统的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行业,向努力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转变。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对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卫作业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实现政府部门与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彻底脱钩。改变建设项目管理方式,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市政公用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代建制度,由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监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通过招标,选择有资格的社会法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确保投资的高效率,建设的高质量。
(十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政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收费权、租用权、广告权、冠名权等权益的出让、转让,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并按有关规定报批,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现有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或作业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或作业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规范融资行为,鼓励采用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等形式引进资金,但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和特许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二)加强引进外资的管理。市政公用行业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境)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遵循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利用外资或对外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的,须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十三)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服务的价格或费用由政府审定和监管。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考虑市民承受能力,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实行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费用,按定额核算,确定成本。市政公用企业为完成政府指令性义务而形成的亏损,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项目在建设期间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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