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即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实施特许经营,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对中标而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城市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凡投资建设并经营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按规定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投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到期可按规定重新招标。
(六)进一步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垃圾清扫清运、河道维护等作业市场。政府管理部门按照以量定产、以质论价的原则,核定作业量,确定作业成本,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作业企业或作业人,依法签订作业合同。
三、加快体制创新,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机制
(七)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造。大力推行市政、公用、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制,不再承担其行政职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与经营权、作业权的分离,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八)优化市政公用企业资本结构。采取引资改制、切块改制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资本结构。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规模优势,鼓励其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国有小型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制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今后,市政公用行业中供气、供热和供排水管网、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引资改制,原则上由国有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
(九)深化市政公用企业内部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减员增效,增收节支,努力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支持企业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四、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市政公用行业快速发展的监管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