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博物(纪念)馆、艺术馆、文化馆(站)、艺术院校、艺术创作研究机构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业务活动等经费预算拨款。
(一)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固定数额的图书馆购书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省财政从2003年到2005年每年专项安排图书购置经费,重点用于解决我省部分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因财政困难而长年没有购书经费的问题。同时,开展全省送图书下乡活动。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省市县都要相应增加本地文物保护、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真正落实。
(三)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挖掘、整理、抢救、保护民族民间艺术。设立龙江剧发展实验工程专项资金,支持民间艺术抢救发掘整理工作。
(四)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保证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执法办案经费。
(五)结合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进一步完善省级优秀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专项资金。各地市也要相应设立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艺术科研的投入力度,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省里将适当给予资助。
(六)继续安排和完善“全省文化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及“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基于我省各地文化设施大部分年久失修,陈旧落后,面积狭小,尚有一些危房得不到及时改造的情况,为了配合国家对地方文化设施维修改造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专项投入,引导各地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维修改造以及“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省财政从2003年到2005年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省文化设施的维修、改造、翻建以及“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的补助。各级政府要按照文化设施建设投资以地方为主,国家和省补助为辅的原则,落实好文化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四、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的要求,加强公益性和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在抓好省直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同时,各地也要把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确定1至2个展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形象、具有先进水平和重要影响的文化设施,制定出分步实施计划。要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严格遵守有关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保护、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