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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1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2003年4月30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完善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1]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适应发展先进文化要求,促进边疆文化大省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文化、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加强我省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文化事业的经常性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预算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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