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要进行严格审查。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综合治理
加大对建设项目业主的监察力度。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予以严格审查,对建设资金来源以及使用的合理性予以审核;严肃查处建设业主不按规定报建、招标,明招暗定、私下交易,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施工等行为,坚决取缔“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建设项目按规定落实资本金,专户存储开户行,并实行严格监管;采取措施调控建筑市场供求关系,通过资质审查,清除一批资不符实的建筑企业,保持建筑队伍规模和任务规模的相对平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将施工欠款作为考核内容纳入信用档案并与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挂钩。
(三)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结算纪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象监督工程质量那样,建立规范的工程造价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双方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约定工程结算审定的期限。
(四)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
建筑法》、《
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包括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工程承包合同应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筑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于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资金尚未落实的工程,建筑企业不得带资承包,不得开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建筑企业应立即停止施工,不得垫资施工。
(六)推行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担保机制,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双向担保制度。
(七)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在防止不正当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中的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
(八)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