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并提出处理措施,清理情况在200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计划、财政部门提出还款措施意见。原则上在3年内应将已发生的拖欠处置完毕,新欠不再发生。凡是老欠未清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上其他项目。
四、全面清理社会拖欠工程款
(一)工程价款结算清楚,甲、乙双方对欠款无争议的
1.债务单位有还款条件和相应还款能力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部还清。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不同形式偿还欠款。可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存款方式予以偿还,也可用企业经营收入或产品抵扣欠款;拖欠方是股份公司的,经建筑企业同意,拖欠款可作为该建筑企业的股金;拖欠方的工程项目是没有形成生产能力的停、缓建项目的,可用建设单位的机械设备或其他物资抵欠;经建筑企业同意,拖欠方也可拨出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抵扣拖欠。
2.欠款单位暂时无还款条件和还款能力的,欠款单位必须在2003年10月底前与债权单位签订还款合同,订出还款计划,明确具体还款时间、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还款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拖欠方必须支付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滞纳金。
3.对于债务单位既不积极归还欠款,又不签订还款合同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冻结该欠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所有手续。建筑企业应诉诸法律,可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公开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等法律手段,尽可能收回自己的工程款。
(二)对于有争议的或建设单位故意拖延办理结算的
1.施工单位应尽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协调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行政措施,依法督促其尽快审定结算,达到财务意见一致。
2.设有仲裁条款的,应尽快提请仲裁。
3.行政协调无效时,建筑企业应诉诸法律。
(三)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全面推进拖欠工程款的清理
1.建立拖欠工程款业主“不良名单”公示制度。对有恶意的拖欠,法院已有判决仍不执行还款的业主,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公开曝光;在未从“不良名单”中撤除前,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
2.选择2—3个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解剖,重点突破,并公开曝光。
五、从源头上抓起,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一)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