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二00三年六月)
当前,我市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十分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改革,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形成与发展是经济秩序混乱的结果,是建设项目业主与建筑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具体表现,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甚至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秩序混乱,造成社会不稳定。清理拖欠工程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公平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根治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主动挖掘潜力,密切配合,集中力量,综合治理,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清欠责任
基本目标: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应在3年内全部还清;其他社会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应在3年内基本还清;建筑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税费等在相应时间内应全部还清;新建的建设项目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建设、计划、财政、监察、税务、工商、社保、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督促检查有关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清欠工程款中的重大问题。
三、彻底解决政府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