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渝办发[2003]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002〕42号),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形象,建立廉洁、高效、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本市投资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以法律法规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市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贯彻合法、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同时在重庆价格信息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日报》上公布。重庆价格信息网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容,应包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新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公布30日后生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应将本单位开办的互联网与重庆价格信息网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链接,以方便外商投资企业查询。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涉外服务组织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网页也应与重庆价格信息网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链接。
四、收费单位须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外公示和亮证收费制度,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名称和电话公开上墙。收费人员上门收费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件。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出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五、按照原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精神,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登记制度,实行“一簿制”收费,在缴费登记簿中列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收费人员姓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