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五)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负责、以区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努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多元化民族教育办学体制;积极开展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具有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教师素质不断提高;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民族教育特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大力推进民族教育课程建设,积极开展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民族教育信息化进程,积极支持民族地区校园网络建设,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民族教育教学手段的改革。
(六)在全面完成民族地区“两基”任务、巩固“两基”成果基础上,切实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民族地区条件成熟的区县要积极办好1—2所实施素质教育的市级示范初中、一批示范小学和一批市级示范幼儿园;加大民族地区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的力度,丰富民族教育办学模式。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进程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规划,加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使高中阶段在校生有显著增加;扶持民族地区条件较好的区县办好1—2所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好1所具有浓郁民族特色、体现民族风情的民族教育窗口学校。积极发展形式多样、层次丰富的民族成人教育,依托民族中小学、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资源,建立区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民族成人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探索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路子,在办好民族地区现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础上,积极创办民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与高等院校联合设立函授站、教学点,加快对当地各类急需人才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依托普通高校设立民族学院,加强民族地区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三、加强领导,落实保障
(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民族教育工作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教育、民族宗教、财政、计划、扶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民族教育事业不断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营造民族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增强“民以支教为荣”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以实际行动积极投身于民族教育事业;要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依法保障民族教育健康发展;要针对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积极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尤其要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在中小学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