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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3]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大力推进我市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一)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方面,在民族事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地位。我市作为一个多民族和民族工作大市,民族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教育,提高我市教育总体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渝”战略,促进民族地区繁荣和稳定,实现重庆新的振兴的客观需要。
  (二)近年来,特别是重庆直辖以来,我市民族教育得到稳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步伐加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职业教育初具特色,寄宿制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较大改善,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区域性民族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少数民族受教育人口有较大幅度增长,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市对口支援民族教育收效明显,教育援藏工作成效显著,呈现出各民族共谋教育事业发展的局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民族教育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整体水平偏低,投入严重不足,基础比较薄弱,“两基”工作仍面临较大困难,校点布局及结构调整任务艰巨,民族地区学生入学难的情况比较突出,师资队伍量少质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和深化民族教育改革,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
  (三)我市新时期的民族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民族教育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坚持“两基”在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坚持宗教和国民教育相分离,坚持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与教育对口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努力开创民族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四)按照我市第二次党代会确立的 “三步走”发展战略,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十五”期间,我市民族地区全面完成“两基”任务;在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基础上,20%的区县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80%的区县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其余达到60%以上),60%的区县在校高中阶段学生万人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高中阶段在校生显著增加;民族高等教育有一定发展;区域性民族教育中心基本形成;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到2020年,力争我市民族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在较高水平上实现普及,成人教育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民族高等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少数民族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或接近全市平均水平;具有重庆特点、满足终身教育需求、适应新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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