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用地申请,编制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逐级汇总上报审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上级批准后,依法进行公告,并组织供地、办理补偿兑现。同时,配合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用地图表的签章和用地单位登记。
(五)根据地、市支铁办提出的用款计划,按照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由区支铁办将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分期预拨给地、市专设的银行帐户。
(六)地、市支铁办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支援进藏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包干经费范围内提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初步调整意见,分别报那曲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给各县专设的银行帐户,并报区支铁办、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为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那曲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县人民政府要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工作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对征地补偿情况建卡造册,做到工作仔细、标准清楚、丈量准确、办事公道、群众满意。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由于青藏沿线土地类型差异大,质量和产出差别较大,要本着良田好土多补偿,草地适当补偿的原则,分别按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类型加权平均,制定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方案。
为支援青藏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应按优惠低价的原则,依据《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行计算:
1.土地补偿标准: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2.安置补助标准:
耕地:按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其它农用地:按临近耕地前3年平均值的4倍。
3.非人工草地补偿标准: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人工草地补偿标准: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
4.青苗:按当年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实际投入补偿。
5.林地: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4倍。
6.宅基地补偿标准: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4倍。
7.耕地开垦费:按《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