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和平整场地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水、照明、通讯、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按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周期(七层及以上18个月,七层以下12个月),以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40%计算。
7、各种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各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具体差价率由各市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包括期房销售价格和现房销售价格。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