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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房[2003]174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观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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