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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安徽省
 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皖政办[2003]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局、省爱卫会联合制定的《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龙头,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实现农村小康目标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度目标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由卫生、计划、财政、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省、市将联合对县级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整体工作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价,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能及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局、
              省爱卫会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体现社会平等权利、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保健服务。我省在1991—2000年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期间,农村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6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制定《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加强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逐步实行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和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以低廉的费用、优质的服务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43/10万和26960,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有所增加;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38/10万和24960,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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