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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资金和省基本建设项目,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相关政策,加强对项目的规划、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省、市、县(市、区)三级要分别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医疗等力量组成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配备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设备,强化队伍训练,保证在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拉得出、用得上。要有计划地加强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公共卫生队伍,提高公共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加强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各省辖市要分别建立能基本满足传染病防治需要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各县(市、区)要选择一所医院,建立符合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的传染病专科病区,加强对传染病人的归口管理。同时,要加强农村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防治能力建设,形成覆盖全省、反应敏捷的应急救治体系。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科室,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对院内感染、疫情报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的管理,承担起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七、建立省、市、县(市、区)公共卫生物资和技术三级储备机制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公共卫生物资和技术储备计划,建立储备物资数据库和专家库,并实行微机联网,对资源统一调配使用。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储备。市级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储备。县级主要储备必需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物资,包括防治药品、消杀药品、检测检验试剂和器械、各种防护器材等。省、市两级储备的公共卫生物资的品种应尽可能齐备,技术储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省、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储备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过去两年的实际结合今年的情况进行测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拨付专项经费购置。
  八、加强对多发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等的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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