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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畅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省、市、县(市、区)卫生防疫疫情信息网络系统要延伸到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形成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并与政府公共服务网相衔接,有效做好公共卫生信息的搜集、分析、整理和预测,建成一个反应敏捷、信息畅通的公共卫生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乡(镇)卫生院要实现与县(市、区)卫生防疫疫情信息系统的微机联网。村一级要有传递疫情和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电话,并保障其畅通。乡村实行两条线信息上报体系,即村一级的卫生信息和疫情由乡村医生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的专职防疫人员报告,乡(镇)卫生院的专职防疫人员要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旦发生疫情,乡(镇)、村还要按疫情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和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教育等部门和宾馆、餐饮、娱乐、大型建筑工地等场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疫情监测,发生重大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作为接诊传染病人的窗口和监测点,要进一步规范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作。按属地原则,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领导组织要将各类医疗机构的有关卫生信息和疫情报告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四、加大投入,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省级财政负责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用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省、市、县(市、区)级财政要根据公共卫生工作的特点,对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妇幼保健及卫生监督等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省、市级财政要增加对县(市、区)、乡(镇)公共卫生工作的经费补助。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本地实际,确保公共卫生各种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保证计划免疫专用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冷链设备。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努力提高农村人口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各项工程建设,要综合考虑公共卫生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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