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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

  五、加强社会信用法制建设,构建联合征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现代信用体系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基础,以规范全社会的信用活动,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收集、披露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将信用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参考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和经验,抓紧研究制定强化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围绕规范信用秩序、强化信用监管,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信用奖惩、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逐步形成和完善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使我省的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有章可循。
  (二)组建全省企业联合征信体系
  由省经济信息中心牵头,以建设“十万企业信用工程”为突破口,通过政府适当资助等办法,抓紧组建面向全社会的企业联合征信机构。2003年下半年启动“安徽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建设,2004年开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咨询和查询服务。企业联合征信体系建设,开始阶段要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资源,搭建全省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信用管理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第一步先采集整合国税、地税、金融机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第二步再将外经贸、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机构建立后,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运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可实行无偿制,面向社会的信用信息服务要适当收取费用。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人征信运作模式和政策法规的研究,以信贷信用为重点,探索建立消费者个人资信征集、查询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加强对联合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省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对信用资料的收集、公开、利用、管理进行明确界定,保证信用信息采集、调查、评级、服务、使用的合法和规范,明确信用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级政府适当安排资金大力支持信用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机构建立及运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六、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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