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分级负责,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省里负责对市州级疾控中心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州负责对县(市)级疾控中心建设的监督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和县(市)级疾控中心主要常规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在建项目的贷款和拖欠的工程款。建设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各市州、县(市)政府要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保证本级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和设备达到国家提出的基本标准,各市州也要对县(市)级项目给予补助。用国债和省补助资金购置的主要常规设备只配置县(市)级疾控中心,待资金下达后,由省卫生厅统一进行采购。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疾控中心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针对本地区主要疾病发生的特点和防治策略的需要,明确建设重点,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五)坚持严格标准、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的原则。各地要根据疾控中心的功能,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各级政府要严格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的领导,确保工程质量,防止资源浪费,杜绝“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
三、建设标准
各地要按照省计委、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有关标准的通知》(吉计社联字[2003]460号)的要求,认真执行。
(一)各级疾控中心的建设规模及综合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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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服务人口(万人)│建筑面积(平方米)│综合造价(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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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约2700 │13000—18500 │不低于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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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0 │5800—7000 │ │
│ ├───────┼────────┤ │
│市州 │ >300 │4700—5800 │1800—2000 │
│ ├───────┼────────┤ │
│ │ >100 │3500—4700 │ │
│ ├───────┼────────┤ │
│ │ <100 │2500—3500 │ │
├────┼───────┼────────┼──────────┤
│ │ >80 │4100—6150 │ │
│ ├───────┼────────┤ │
│县(市) │ >40 │2450—4100 │900—1000 │
│ ├───────┼────────┤ │
│ │ >10 │1250—2450 │ │
│ ├───────┼────────┤ │
│ │ <10 │850—1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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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建设要符合性能要求,重视实验室建设。按照国家CDC《疾控机构工作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省级疾控中心实验室与办公室面积比例为1:0.7,市州级疾控中心实验室与办公室面积比例为1:1,县(市)级疾控中心实验室与办公室面积比例为4:6。
(二)装备标准。
结合疾控中心的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省、市州、县(市)三级疾控中心检验检测设备配置标准分为基本装备与推荐装备。基本装备是目前承担体现政府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工作所必需配备的设备;推荐装备是在基本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和居民健康需求,结合未来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与疾病流行发展趋势以及与国际接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省、市州、县(市)级疾控中心的装备配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装备标准。同时,注意搞好与长期建设规划的衔接,逐步达到国家推荐装备标准。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实际情况、工作需求以及卫生系统和单位内部的仪器设备资源情况、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技术水平现状、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环境设施、仪器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因素,选择当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需项目所缺的设备进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