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吉林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总体方案
(省计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安排给我省国债资金累计8503万元(2002年补助933万元,2003年补助7570万元),省里安排补助资金2160万元(不含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于全省51个县(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的业务用房建设和县(市)级购置主要常规设备。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实现年内全部建成市州、县(市)疾控中心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通过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加强疾控中心建设,以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疾病预防控制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集中解决全省县(市)级以上疾控中心的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人才培养等基础建设问题,把各级疾控中心建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满足政府和群众对预防保健工作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我省疾控中心建设的具体任务是:
(一)重点加强省级疾控中心的建设。要把省级疾控中心建设成为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管理指导中心、专业技能培训中心和疾病信息管理中心;具备对重大疾病综合防治能力,具备中毒及生物化学恐怖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综合处理能力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指导能力;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综合防治与干预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要求的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加强艾滋病、脊髓灰质炎和毒物检测等实验室建设;具有鼠疫、霍乱、炭疽、非典型肺炎等法定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病原检测分离能力,传染病菌毒种安全管理能力,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毒物和污染物的识别鉴定能力。加强预防医学应用研究和人才培养,建立和造就一批能够适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的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
(二)加强市州、县(市)级疾控中心的建设。要把市县级疾控中心建设成为具备对鼠疫、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砷)中毒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防治能力;能够逐步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的综合防治工作,免疫预防服务逐步规范和强化;常见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检验诊断和预防控制能力不断提高的,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市州级疾控中心具有艾滋病病毒初筛和法定细菌性传染病病原分离鉴定能力,高危地区的县(市)级疾控中心应具备艾滋病病毒初筛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满足区域内居民保护与增进健康需求的原则。以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和影响当地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等公共卫生问题为重点,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填平补齐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房屋,盘活卫生资源存量,严格控制整体新建和迁建。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