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效益,应有选择地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估。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
十五、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应当进入绿色通道审批。因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整体搬迁和拆复建项目的审批也可同步进入绿色通道。
十六、为加快建设进程,市重点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交拆迁管理费、建筑垃圾收费、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费(自行修复)、征地管理费(市留成部分);
(二)减半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
(三)协议代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项目建成后按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缴纳。
十七、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应同时确定其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以督促和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形象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十八、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计委和项目责任单位报送上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社会性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分别于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计委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工程进度报表。
十九、市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问题,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对区、县(市)人民政府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二十、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计委、建委、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对未按工作要求实施的单位或部门,要督促其限期完成;对多次督促仍未按期完成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十一、市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进行稽察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责,做好项目的稽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