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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重点前期建设项目。指立项后正在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但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指已开工建设或已批准初步设计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
  重点储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自动转为重点前期建设项目,重点前期建设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即自动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六、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计委提出要求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市计委会同市重点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七、申请列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委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向省计委申报。
  八、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文件的拟订和上述事项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
  十一、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十二、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十三、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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