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3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项目投资总额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重大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二、市计委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建设、经济、旅游、贸易、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四、市重点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等进行考核,并提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市重点建设项目根据不同阶段分为:
(一)重点储备建设项目。指已列入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但尚未立项,正在做调查和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的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