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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3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商贸服务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消费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市商贸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保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一)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杭州市内实行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核准后,可由其总部向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并按财政体制进行市、区财政结算,以不影响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盐、音像制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三)优化管理服务。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和重复检查。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尽可能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
  (四)发展社区便利连锁经营。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对符合规划并对杭州经济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的市重点引进和扶持发展的大型物流建设项目,如物流园区(基地)、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等重点物流发展项目,应优先安排其物流用地,并按工业仓储用地政策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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