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监察厅负责协调组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02〕265号和吉办发〔2002〕26号文件精神,严格查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土地收益政策和制度,指导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并做好土地收益的清算工作。督促各地认真贯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35号)精神,筹集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研究落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经费的有关政策,保证全省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机构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县(市)城镇近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时提供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积极支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五)省地税局负责制定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关的土地税收征管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州、县(市)土地税收征管制度的落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省司法厅负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证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及时到位,做好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成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协调组的基础上,成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组,在省国土资源厅内设立工作组办公室。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例会制度,协调组牵头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总结工作,部署任务;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碰头会,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实行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全省抽查,写出检查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