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企业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提取其中的三分之一部分,用于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企业留用的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保证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全额统筹该项提取。
(二十三)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二十四)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收取预算外调控基金。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的法制建设,加大职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
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从2003年起启动示范性职业学校的评估验收,全面建立职业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引导和规范各类职业学校深化改革,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要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为教育强县(市)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强化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