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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十七)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禁止收取职业学校毕业生城市入户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十八)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应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限期纠正并给予处罚。
  (十九)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教学应体现职业资格考评内容。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
  (二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的职责,合理调整鉴定机构布局,加快鉴定机构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要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名师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加大质量评估和政策咨询力度。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的增长不低于教育经费的增长水平。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省财政设立并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市州、县(市)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并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年人均定额,由县财政列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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