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
(九)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重点办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经评估达到国家规定办学标准后,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要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
(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行业要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十一)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一线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工进行培训。要加快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提高技师、高级技师待遇,切实落实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
(十二)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探索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路子。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采取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来发展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外职业教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教材和教学方法,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任教。组织教师出国培训,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鼓励职业学校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和留学深造渠道。
四、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