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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四)实施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各市州中心城市建设一所综合性、高水平、示范性龙头学校。做强一批专业领域针对性强、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学校。每个县(市)集中建好一所多功能、示范性职业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并作为建设教育强县的重要指标之一。到2010年,力争有40所学校达到国家级重点、60所学校达到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构筑中等职业教育的主体框架,建设80个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特色水平的示范专业,提升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五)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建设,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到2010年,力争有5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进入全国重点建设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行列。增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在部分高等院校建立本科层次的职业技术学院,支持条件成熟的高职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高职学院。办好高级技工学校,全省建立1至2所技师学院,加快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升入高等职业学校时免除职业技能考试、考核。
  (六)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各地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建立以县级示范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二、继续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统筹职能
  (七)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全省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市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八)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市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强化市州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力度。各市州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制定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增强其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加大依法治教和督导检查力度,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依法严格审批程序,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并以及专业设置由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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