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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3)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第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季允石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
           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订。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二、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删去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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