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归还的转贷资金在汇出后应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据此计算和核对欠交本息情况。
第四章 转贷资金本息的扣还
第十五条 逾期未还的转贷资金本息,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汇总的应付未付本息资料负责扣还欠交的本息(包括罚息)。下级财政部门欠交的本息(包括罚息,下同),由上级财政部门与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并在年终决算时结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欠交的本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确定的还款日通过直接抵扣担保资金或年度专项资金等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对延误拨付转贷资金造成的应付利息,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资金已汇入“国债转贷专户”,计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投资计划已下,财政部门办理转贷手续期间造成的应付利息,由财政部门从本级预算中安排。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资金已汇入“国债转贷专户”,计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计划已下,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能及时签订《转贷协议》造成的应付利息,应由本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承担,依照第十五条的相应规定扣还。
(三)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资金已汇入“国债转贷专户”,计划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下达投资计划,造成延误拨付转贷资金产生的应付利息,由计划部门承担,财政部门从计划部门有关专项资金中扣还。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债转贷本息归还情况督促检查,对造成项目资金无法拨付或本息无法收回的,相关部门要承担责任;对偿还情况不好,信誉较差的部门(项目单位)、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省上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将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转贷资金,造成转贷资金本息无法归还的,各级财政应立即停止拨款并扣回已拨资金,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各市、州、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