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由于未能按期偿还国债转贷资金应付本息造成的还本付息资金缺口,应想方设法从本级财政调度资金先行垫付,垫付资金通过对本级有关主管部门专项扣款和与下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时如数扣清。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关于提前还款的申请,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第九条 根据
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83号)规定,财政国债转贷专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应作为本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转贷资金本息的偿还和催交
第十条 为了切实发挥转贷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滞留时间,对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计划(预算)和同级计划部门投资计划已下达的转贷项目,从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资金汇入本级财政部门“国债转贷专户”开始,本级财政部门在5日内下发转贷计划(预算)文件;对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计划(预算)已下且转贷资金已汇入,但同级计划部门项目投资计划未下达的,本级计划部门应在5日内下达国债转贷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计划部门的投资计划文件后5日内下发(发传真件)转贷计划(预算)文件。
第十一条 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计划(预算)文件(传真件)后3日内必须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办妥《转贷协议》的签订和转贷资金拨付手续并拨付转贷资金。拨出第3天起开始计息。3日内未办理拨付手续的,从财政部门下发(发传真件)转贷计划(预算)文件的第6天起开始自动计息。
第十二条 国债转贷资金应付本息的清算、偿还和催交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转贷给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转贷资金在还本付息到期日前30天,由财政部门负责发出“国债转贷还款通知书”,通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筹措资金按期归还本息,并及时汇入同级或上级财政“国债转贷资金专户”;到期未还的再发“国债转贷到期催款通知书”,并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