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
《甘肃省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54号 2003年5月1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国债转贷资金偿债机制,明确有关各方职责,保证及时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维护我省信誉,避免财政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管理办法》和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问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转贷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转贷给我省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由我省负责偿还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国债转贷资金按财政部和我省签订的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数额、转贷期限和转贷利率计算的到期本金和利息以及逾期罚息。
第四条 国债转贷还本付息管理的原则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树立风险意识,保证及时还贷。
第二章 国债转贷还本付息资金的筹措
第五条 根据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分批计算、分批支付、年终清算”规定,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下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签订的《转贷协议》,按年分批测算本部门(项目单位)、本地区应还本息,制定分年度还款计划,并在年初预算和计划安排中预留当年还本付息资金。
第六条 为了保证及时还贷,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应分别建立向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本息偿还和催交责任制。对已到期还贷资金,无论项目单位是否偿还,均应从本级、本部门(项目单位)预留还本付息资金中按时偿还,并在还本付息到期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汇入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国债转贷还本付息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