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
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甘政发[2003]42号 2003年5月2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减免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减免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上述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公路养路费减征30%,其余的减半征收,即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以上各项收费不再退库,各级财政要相应调整收支预算。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原则上财政不予补助。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不得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不得缩小或扩大减免范围,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要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