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对市(州、地)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体制调整返还基数。以2002年决算数为基数,市县上划省级收入与省级下划市县收入相抵后,核定市(州、地)净上划省级收入,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级对各市(州、地)的定额返还基数。
2.两税返还。2003年,各市(州、地)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量返还,以各市(州、地)2002年两税返还数为基数,按同口径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依照财政部税收返还办法计算确定。2004年以后,各市(州、地)两税返还数按其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和上年“两税”返还基数,依照财政部税收返还办法计算确定。
四、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配套措施
(一)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省和市(州、地)财政都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合理,逐步按照区域内支出水平均等化的要求,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县、乡财政困难。
(二)关于建立财政激励机制的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据收入划分范围和支出责任,建立有利于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有利于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的财政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各级财政综合实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三)关于税收征收管理。为了保持税务队伍的稳定和征管工作的连续性,按照中央规定,新注册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其余税收征收体制暂不作变动,继续由原征管部门征管。税务部门要加强收入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新体制确定的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征收入库,不得混库。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体制调整后,对中央出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引起的减收,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
(五)关于税收返还基数考核问题。以后年度,各市(州、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收入完不成2002年基数的,省级将相应扣减对市(州、地)体制调整返还基数。2001年省级核定各市(州、地)所得税收入基数和有关考核办法继续保持不变。
五、关于市(州、地)以下财政体制改革问题
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省上将制定《关于完善市州地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署要按照省对市(州、地)财政体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市(州、地)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市(州、地)与县(市、区)的财政收入划分,要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后的实际情况,依据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确定各级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财力分配要适当向县(市、区)、乡(镇)倾斜,防止层层集中财力。体制调整要符合积极稳妥、统一规范、简便透明的原则。市(州、地)调整和完善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方案,须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