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我省的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部分,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和省级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属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矿区缴纳的各项地方收入,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市、县财政固定收入: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县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市县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3.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跨省经营、集中纳税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以及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收入。(1)增值税分享范围与比例。增值税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酒泉5个市省级分享70%,市县分享30%;其他市(州、地)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80%。长庆油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十五”期间全留庆阳市。(2)营业税分享范围与比例。营业税按属地征收,实行省与市(州、地)分享。其中,省级分享30%,市(州、地)分享70%。考虑市(州、地)的实际情况,除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4个市之外,其他地区营业税省级集中部分在“十五”期间予以返还。(3)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不包括跨省经营、集中纳税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以及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市(州、地)分享20%。以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省与市(州、地)各分享一半。(4)个人所得税分享范围与比例。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0%,市(州、地)分享20%。以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省与市(州、地)各分享一半。
4.取消兰州市、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递增上解和嘉峪关市总额分成上解政策,改为以2002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定额上解。
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已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确定,在新办法未出台前,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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