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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通过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收入范围,理顺省与市(州、地)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增强全省财政实力,切实保证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通过实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办法,合理调整省与市(州、地)收入格局,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既有利于促进经济状况较好地区快速发展,又有利于保证财政困难地区基本支出需要的较为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实现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
  二是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各级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逐步建立起与事权划分相适应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保持省与市(州、地)可支配财力相对稳定。
  三是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不追溯历史旧账。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分税制财政体制,以2002年为基期年,各项收入的划分以2002年决算数为依据,不调整以前基数,市县净上划省级基数部分,省财政定额返还市(州、地)。
  四是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在统一规范的体制下,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对中央和省上已经制定并在执行中的特定政策和特殊情况,视情况区别对待。
  五是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同承担。
  六是力求简明、统一、规范、透明、易于操作。
  三、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省与市县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省与市县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直机关运转及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调控全省经济运行、调剂收入合理分配等所需支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机关运转、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保障、救灾、扶贫、农业、教育、科技、卫生、公检法司等区域内各项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对保障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视财力情况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给予补助。
  (二)省与市(州、地)财政收入的划分。按照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结合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确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与市(州、地)财政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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