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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
 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甘政发[2003]41号 2003年5月2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地)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动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初步规范了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是按行业、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企业联合兼并和招商引资,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各级收入结构比较单一,不利于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三是现行体制中保留了原包干体制市县递增上解、总额分成上解等不尽合理的做法。同时,现行体制中一些收入按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入库级次,收入混库问题时有发生。四是2002年中央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和我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改变了地方财政体制中的税收内容和分配格局,使得省市县各级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需要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和我省财政体制运行状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完善省对市(州、地)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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