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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3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 浩
                      2003年5月21日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的取水;
  (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三)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 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
  (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
  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含群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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