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程序:
(一)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经社区签署推荐意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二)经办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对担保贷款项目认真进行审核,按照“有效扶助、控制风险”的原则审定贷款项目,与借款人签定合同。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抄送省担保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三)担保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建立借款人跟踪服务档案,并及时与省担保公司相互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债务时,省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 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十六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每人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省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八条 省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费用控制在贷款本金0.5%的额度以内,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担保贷款偿付与责任
第十九条 省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贷款项目信息,共同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工作。
第二十条 当担保贷款到期不偿还时,经办银行要及时组织催收与追偿并通知省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到期不归还至省担保公司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省担保公司凭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催收证明材料和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核奖励。为强化各方责任,调动经办单位积极性,按年度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5%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经省担保公司核实,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可按50%的比例提取费用,主要用于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适当用于业绩突出工作人员的奖励。所提费用经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由省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