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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省担保公司应与经办银行事先核定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
  第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由省担保公司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省担保公司其他业务分开,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贷款担保对象主要为持有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和《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省属企业和徐州、淮安、宿迁、盐城、连云港五市市区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主要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条件。
  (一)借款人需制定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经推荐论证或经提供他人反担保的保证人(或单位)论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有效反担保,包括:(1)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2)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3)有一名以上在职职工(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同意为其反担保或共同担保。他人反担保须出具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困难家庭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担保贷款,对于确实不能提供以上反担保的,可允许其家庭内成员互相担保,经所在社区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经办银行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审核。

第四章 担保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提供有效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负责担保贷款申请人的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的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与追偿。
  第十四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但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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