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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
 省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49号 2003年6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有关文件精神,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担保基金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受托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省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时,由省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以“社会性、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基本准则,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有效扶助、控制风险”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 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通过省财政拨款、国内外机构和团体资助以及社会募集等形式筹集。初期由省财政拨款1亿元人民币作为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
  第七条 本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省属企业和徐州、淮安、宿迁、盐城、连云港五市市区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后视基金担保能力逐步扩大担保范围。其中,用于徐州等五市的小额贷款担保,实行“总额控制、余额管理”和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管理的办法,具体由省担保公司依照本《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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