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抓紧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省政府已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1亿元,主要用于省属企业和苏北五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在6月底前全面投入运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在6月底前将担保基金落实到位,并尽快开展业务。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省经贸委、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细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地方和企业准确执行政策。各地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促进形成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大力发展服务业、旅游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充分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以及劳务派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适当调控企业减员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抓紧建立相应网站,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正常开通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开设再就业专栏,开展互动方式的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办理求职、招聘等就业再就业有关事务。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和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给予适当补助。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信贷支持、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对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可以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包括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他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等工作,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要积极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要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和双下岗、双失业等生活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形成政府帮助弱势群体就业的常规工作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人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和双下岗、双失业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要普遍开展“上门服务”、“跟踪服务”,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凡不挑不拣,年内应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切实帮扶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